液体危化品储运要注意哪些地方
发表时间:2020-10-23 16:21:28 浏览量:2222
[导读]:为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易燃易爆仓库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储存仓库。
2.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
3.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甲类仓库到厂外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20m,到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10m,到次要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5m。
6.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300m2时可设置1个门。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7.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8.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障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9.库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每隔15m 设一台可燃气体检测器,而且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10.可燃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密度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确定。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的密度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上0.5~2m;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的密度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0.3~0.6m。
1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12.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13.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存,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障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1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存;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1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6.自燃物品:黄磷,经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17.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18.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19.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易燃易爆罐区
1.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适用状态。
2.气体检测器设置: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3.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密度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确定。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的密度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上0.5~2m;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的密度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0.3~0.6m。
4.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要储罐必须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5.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7.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Om。
(4)立式储罐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而且其高度应为1.0~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7)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8)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8.罐区出入口设置静电释放球。
9.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储物料的MSDS。
10.按规范要求设喷淋、洗眼器并保持完好。
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12.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13.甲乙类液体储罐到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5m,到次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14.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15.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16.甲、乙类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17.液化经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经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18.液化经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若就地放空,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19.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经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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